若非婚生子女与其继父母之间建立了法定抚养关系或者存在着在法律层面被赋予等同于直系血亲的这种拟制关系的话,那么他们便有资格依法享有遗产的继承权利。
实际上,继父母对年幼的继子/女承担抚养责任的具体体现为以下几个具体方面:
首先是接受继父母在经济方面的支持和保障;
其次是受到继父母全方位的生活照顾以及教育指导。
但是,如果当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亲再次步入婚姻殿堂之时,这名孩子已然成长为成年人,开始独立生活,甚至在其生父、生母亲再婚之后,并未与新的配偶共同生活,而是由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负责进行抚养和教育培养,然而孩子对于这些继父或继母并未尽到应有的赡养老弱及提供协助的义务的话,就不能被视作孩子与继父母之间存在抚养的关系,因此这个孩子也就无法享受到继承继父母财产的权益。
值得一提的是,如果非婚生子女已经是成年人,因此不能与继父母构成法定的抚养关系,自然也就丧失了继承权。《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