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涉及
寻衅滋事行为的
犯罪,可以在三个月的
拘役期至一年的
有期徒刑区间内确定
量刑起点。
在此基础之上,还需考虑寻衅滋事的具体次数、造成的伤害结果、以
暴力手段强行占有或毁坏他人财务以及任意侵占、滥用公私财产等其他对
犯罪构成有实质性影响的
犯罪情节,从而进一步增加
刑罚量,最终确定
基准刑。
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所规定的四种情况之一者,则应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每增加一项定罪情节,刑期将相应增加一年;
而每增加一项非定罪情节或者同一种情节出现两次以上,刑期也会随之增加六个月。
若寻衅滋事导致他人
轻伤,则应处以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每增加一名轻伤受害者,刑期将增加六个月至一年;
每增加一名轻微伤受害者,刑期亦将增加两个月。《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
管制:
(一)随意
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
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
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