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的过程中,我们应当注意到,离婚协定需要盖上相应的印章以确认其法律效力。
该离婚协议是由双方当事人所共同制定的,除了双方亲自签署以外,还应当提交至相关的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审查,并且在通过这一审查程序之后,加盖所在机构的公章。
只有这样,这份协议才能够在满30天的离婚冷静期结束,并且在达成离婚共识并领取离婚证书后正式生效。
如若当事方希望自愿办理离婚手续,那么他们应当先草拟好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将其提交至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