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共有财产乃源于家庭成员之集体劳作,此所得财物皆为家庭成员共同奉献与贡献后所积累而来,因此,不难理解家庭成员皆对此享有相应比例的权益。
倘若家庭财产由家庭成员共同接受赠与或者共同继承而来,自然毫无疑问地归入家庭共同所有。
然而,需注意的是,家庭共有财产通常情况下具有共同共有性质,唯有在特殊约定之下,方可能存在其他形式的产权分享机制。
换句话说,家庭共同财产即是来自各家庭成员在生活期间共同努力所创造出的资产,是为整个家族提供生存资料及生产资料的宝贵资源,具有如下显著特点:
1.家庭共有财产须建立在家庭成员共同生活并通过团队协作产生财富这一基础之上,若非经由共同生活期间的携手奋斗、共同创造,则不会产生家庭财产关系;
2.家庭共有财产的来源涵盖了全体家庭成员的劳动收益,以及个人单独劳动获取的财产;
3.家庭共有财产具有共同共有性质,在家庭关系存续期间,每位共有人无需区分个人份额,而是共享共同所有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