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役制度通常包括三大类型:
行政拘留在遵守社会秩序和平安的层面上发挥作用,它针对那些严重违反法规的人员,旨在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
刑事拘留在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方面表现出色,通过这种强制性措施来防止罪犯再次犯罪,或阻止罪犯潜逃或畏罪自尽;
最后,司法拘留在保护合法权益和司法程序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是法院对于严重妨碍诉讼过程的行为人所实施的一种短时间的人身自由限制。
以下几种情形都是适用拘留制度的正当理由:
1、对于那些正处于犯罪准备阶段、正在实施犯罪行动或犯罪行为发生后立即被发现的人员;
2、被害人或当时在场目击者明确指出他的犯罪行为的场合;
3、在当事人的周围环境或居所中发现了与犯罪有关的证据资料;
4、犯罪之后存在自杀倾向、企图逃离现场或已经开始外逃的人员;
5、有销毁、篡改证据或串通证词意图的人员;
6、不透露真实姓名、地址等个人信息,身份难以查实的人员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