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案件中,若
医疗机构并没有任何过错行为,则无需负责
赔偿。
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要求,在患者在接受医疗机构的诊疗服务过程中所遭受的损害,都应当由医疗机构承担相应的过错
赔偿责任。
即如果由于患者或其亲属未能积极配合治疗、医务人员已达到医学上的合理诊疗标准或是受限于当时的医疗科技水平无法提供最佳诊疗方案等情况其中之一时,医疗机构则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
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