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公证,系指经过公证机构依据
当事人之申请,依法对男女双方在办理正式
离婚手续之前或者之后,对于双方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取得之财产进行分割以及对于子女
抚养问题所达成之协议之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确认并予以证明之程序。
为此,当当事人有志于将其
离婚协议申请进行公证时,应前往所在地之公证机构提出公证申请。《公证法》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
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
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
遗嘱的公证,可以适用前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