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免除具有如下几个显著特征:
首先,它是一种无因行为。
无论是出于赠与、达成和解协议等原因,亦或是出于其他任何因素,这些原因的存在与否并不影响债务免除的法律效力。
其次,作为无偿行为,债务免除意味着债权人主动放弃权益,从此不再向债务人索求债务义务的履行。
因此,对于债务人而言,并无需因为免除而作出相应的代价支付。
最后,正如本文所提到的,免除并不必须遵循特定形式。
无论采用口头方式、书面文字,抑或是通过直接表达或默认行为,皆可达到免除债务的效果。《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条,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