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法院
传票、应诉通知书及
判决书等法律文件的邮寄传送,应当直接送至接收方个人手中;
如无法找到接收方本人,则可由其法定伴侣、年满18周岁以上具备行事能力的子女或者由其
直系亲属替代接收;
除此之外,接收方所在单位的主要负责官员也是合法的
代理人。
倘若接收方或授权代理人拒不签署或盖章接受,送达人有权请示双方共
同居住的邻里居民或于案件无利益相关的第三者前来,担任公
证人。《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
送达传票、通知书和其他
诉讼文件应当交给收件人本人;如果本人不在,可以交给他的成年
家属或者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员代收。
收件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盖章的时候,送达人可以邀请他的邻居或者其他
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把文件留在他的住处,在送达证上记明拒绝的事由、送达的日期,由送达人签名,即认为已经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