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具体情况需根据案件性质而定。
假释制度仅适用于被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并且已经执行完毕一部分刑法处罚的罪犯,而减刑制度则适用于那些被判有管制、拘留、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等多种不同罪名且在服刑期间表现良好,具有真心悔过或者有立功表现的罪犯。
2、关于假释,司法实践中通常只允许实施一次,且必须附加相应的考察期限以及严格的守法要求;
相较之下,减刑的操作可以根据案情的具体分析,在满足相关条件后进行次数不限的操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