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派出所对进行盘查的人员实施
拘留押禁的时长通常应当不超出二十四小时,且从被带离公安机关之时开始计算。
在例外情形之下,经过县级或以上级别公安机关的批准许可,
拘留期限可适当延长至四十八小时。
刑事传唤的时限为十二小时,而行政
传唤则为八小时。
值得注意的是,法律明确规定公安机关不能采取反复传唤、连续传唤或者
拘传等方式来延长对
犯罪嫌疑人的监禁时长。《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对不需要
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
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
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