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滥用以
伪造制成的
信用卡或滥用以
虚假身份证明办理获得的信用卡;
(二)故意使用已过期失效的信用卡;
(三)未经授权擅自借用他人信用卡进行消费;
(四)故意利用透支功能进行无意义且
数额巨大的信贷操作,该行为被视为持卡人以
非法占有为目的,超出规定的额度限制或规定的偿还期限,且在发卡行采取相应
追讨措施后仍未及时归还欠款的行为表现,您所描述的情形便符合以上第四类情况。
恶意透支作为信用卡业务中最主要的风险类型之一,同时也是
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重要组成部分。《
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窃取、收买或者
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
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
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