诺成合同并非全然属于
单务合同范畴,诺成合同,是建立在缔结双方
当事人意思表达一致基础之上,通过充分地满足此等一致性要求来达到
合同成立的目的。
举个例子来说,
买卖合同便是一种典型的诺成
合同类型。
相较之下,单务合同,作为“双务合同”的对立方,意指只有一方当事人享有权利,而不必承担相应的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则仅仅承担义务,却无法获得任何权利的合同。
单务合同的当事人之间的
权利和义务并不存在相互对应的关系。
例如,
赠与合同中,赠与人只需承担交付赠品的义务,而无需享受任何权利;
受赠人则只能享有获取赠品的权利,但无需承担任何义务。
此外,还有诸如无偿
借贷合同、无偿
保管合同等也是单务合同的代表。
需要注意的是,单务合同与单方
法律行为有所区别,前者是基于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后者则是单方面的意思表示。
关于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的区分标准,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根据当事人双方是否存在对待给付义务进行划分;
其次,单务合同是指仅由一方当事人承担给付义务的合同;
最后,双务合同则是指当事人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
对于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的划分意义,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第一,是否适用于
同时履行抗辩权规则;
第二,在风险负担上存在差异。
在双务合同中,若当事人因
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其无法
履行合同义务,那么其所承担的
合同义务应当予以免除,与其相关联的合同权利也应随之消失。
在这种情况下,一方当事人由于不再负有合同义务,自然也就无权要求对方履行相应义务;
然而,在单务合同中,并不会出现双务合同中所涉及到的风险负担问题。《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