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那些享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的案件,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均能真诚地认罪认罚,而且考虑到他们所犯下的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及其对社会造成的伤害程度,应该对其从宽处理以减轻其惩罚;
另一方面,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方虽然同意接受认罪认罚协议,但并非因为符合法定减轻处罚情节而提出这一请求,那么在法定量刑幅度的范围内,我们应该适当地减轻其惩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