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国家因修筑公路项目实施的房屋拆迁问题,必须向被拆迁方提供相应的经济补偿方案。
在涉及征收集体土地的情况下,房屋补偿标准将由省级行政区、自治区及直辖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具体规定与执行。
2、在征收土地过程中,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时且足额地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同时还需为被征地农民提供必要的社会保障费用。
对于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依据制定公布的区片综合地价进行确定。
在制定区片综合地价时,需要全面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多方面因素,并且至少每三年进行一次调整或重新公布。
对于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也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具体规定。
特别是针对农村村民住宅的补偿,应遵循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所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的个人意愿,采用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多种方式,以确保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所导致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进行补偿,从而切实保障农村村民的居住权及其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