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涉及以下行为之一的,均将被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犯罪:
(1)利用伪造的信用卡进行操作,抑或运用虚假身份证明获得的信用卡进行交易活动;
(2)利用已过期、丧失效能等无效的信用卡进行操作;
(3)未经其授权而冒充其它人士,擅自使用他们的信用卡进行消费或授信行为;
(4)出于恶意目的,透支信用卡超过其规定额度或者逾期未还款,且在发卡行发起催款以后依然没有做出任何补救措施。
其中所谓“恶意透支”,实际上便是指持卡人以非法侵占他人财物为首要动机,超过预先设定限额以及法定时间期限后继续透支信用卡,而且在接到发卡银行的催讨通知之后没有及时偿还欠账的不当行为。
对于盗取信用卡并加以使用的情况,按照我国刑法典第二百六十四条的相关原则予以确定罪名和量刑标准。《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