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信用卡持有者未能按照银行规定及时、全额偿付其拖欠的款项,但并无任何故意侵占金融机构财产的不良企图且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等刑事犯罪的情况下,该行为仅会引发持卡人和银行之间的合约纠纷,对双方而言均不会构成严重的法律问题。
在此种情况下,作为借款人的持卡人应当基于先前与银行之间所签订的合同条款和规范职责,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然而,当持卡人在入账的过程中玩弄手段进行信用卡恶意透支且其金额超过五千元人民币时,则属于银行方面违背公序良俗的违法行为。
在这种情形之下,公安机关可依职权对此类事件进行立案追查。
同时,持卡人将不仅需要面临刑事惩罚,还需负担数额极其庞大的罚款。《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