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宣告终止诉讼时效的法定时限设定为六十个工作日。
当送达对象难以确定或无法以常规手段进行送达时,人民法院可以采用公告这种独特的送达方式,向受送达人传达诉讼文件中的关键信息。
若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依照本节所规定的其他途径仍不能完成送达任务,则可选择公告送达。
从发出公告的当天起,如果经过六十天仍然未能完成送达任务,即可视为已经实际送达。《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