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分居时期内形成的个人借款,能否被视为
夫妻共同债务,这要取决于
债务是不是为了满足夫妻共同的生活需求,然后再看第三方对于夫妻处于分居状态的事实是否明确知晓。
假如这些债务并非是为了夫妻共同的生活需要,并且第三方也清楚知道夫妻正在进行分居,那么这些债务便被视为是夫妻各自的单独负债。
以下是列为个人负债的几种情形:
(1)夫妻一方在婚姻建立前进行的债务,但若已经转变成为
共同债务的情况则另当别论;
(2)夫妻一方未经配偶的许可,私自资助那些有法律规定
抚养义务却并未履行
抚养责任的人士产生的债务;
(3)夫妻一方私自在没有得到配偶同意的情况下,自行筹措资金从事某个生产或者经营活动,由此产生的债务,即便其收入其实是用于夫妻共同的生活;
(4)
遗嘱或者
赠与合同所确定只留给夫或妻的财产,以及伴随这个遗嘱或赠与合同而来的债务;
(5)夫妇双方协议决定由其中一方负责承担的债务,然而这种决定原则上并不具有对抗
债权人的
法律效力;
(6)夫妻一方因不合理的消费行为,例如赌博、吸毒等产生的债务;
(7)其他根据法律规定应当由个人承担责任的债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