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进行
离婚程序时,对于夫妻二人之间的
共有财产,需要先由双方以友好协商的方式处理。
若未能达成满意的共识,则需交由相关法院依据财产的性质与状况,而依据公平公正的原则作出最终裁定。
同时,法院亦会考虑到子女及其
直系亲属的权益,以及女方在家庭中的角色,依法做出适当的裁判。
此外,如果在婚姻持续过程中有书面协议明确规定财产归属各自主张,则依据该书面协议的约定履行即可。
然而,一方在承担
抚养子女、
赡养父母及帮助对方工作等重任方面付出了更多努力,在
离婚时有权请求另一方对自己进行补偿,而另一方也必须无条件接受这一决定并进行补偿不予拒绝。
然后,如果在离婚之时,一方经济困顿且生活水平低下,而另一方有能力提供财物上的适当援助,则后者就会从自己的资产(例如房屋等)中支付给前者。
最后的解决途径则是通过双方相互协商制定,若协商无效的话,则需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确定。
同时,通常情况下,离婚时隐藏、转让、变卖、损害夫妻共有的财产,或者故意
伪造债务以占有另一半的财产时,法院将会酌情选择给予被认定存在上述行为的一方少部分或是大部分的财产。
在离婚之后,倘若另一方经过调查发现前任有以上不当行为,这时便可向法院提交
诉讼申请,主张重新分配这些
共同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
损害赔偿:
(一)
重婚;
(二)与他人
同居;
(三)实施
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判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
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