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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可以多分遗产?

对于那些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并在日常生活中给予照料、以及提供精神抚慰和履行抚养义务的继承人,当进行遗产分配时,应予以酌情支持,以体现更多权益。
相较之下,那些未能完全尽到抚养义务或未曾与被继承人共同居住的继承人,其所获得的遗产比例,理应相应减少或全部排除在外。
依据正式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二款的相关条例规定,在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之间,他们所享有的继承遗产的份额,原则上应保持平等公平。
然而,对于那些已经为被继承人尽到了主要赡养照顾责任或者是与其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则在进行遗产分配时,他们有权得到更为优厚的待遇。《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最新修订:2024-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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