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那些与被
继承人共同生活并在日常生活中给予照料、以及提供精神抚慰和履行
抚养义务的继承人,当进行
遗产分配时,应予以酌情支持,以体现更多权益。
相较之下,那些未能完全尽到抚养义务或未曾与被继承人共
同居住的继承人,其所获得的遗产比例,理应相应减少或全部排除在外。
依据正式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二款的相关条例规定,在同一顺序的
法定继承人之间,他们所享有的
继承遗产的份额,原则上应保持平等公平。
然而,对于那些已经为被继承人尽到了主要
赡养照顾责任或者是与其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则在进行遗产分配时,他们有权得到更为优厚的待遇。《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
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