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属于夫妻共同产生的
债务现象,那么,这部分债务的承担方式应当依据夫妻在
离婚之时针对此项债务所作出的具体约定来进行综合判断,从而决定是由单方面亦或是由双方面来承担此项债务。
在离婚过程中,我们也不能忽视约定条款对于
债务问题共同负担的重要性,或者对
共同债务的负担未作明确的规定的话,那么这部分债务就应该由原有的夫妻两人对此承担共同的义务。
而在一方全额偿还完所有的债务之后,有权利要求另一方负担相应比例的债务份额。
在离婚过程中,若是对债务的承担形式作出了具体的划分,例如各自负责其中的某一笔或数笔债务,那么这部分债务就应当由设定好的
责任人进行偿还,但是原配偶中的一方仍然需要对此承担连带清偿的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清偿完毕之后,既可以向对方收回自己所承担的债务份额,同时也可以向其
追讨自己所垫付的部分。《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
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