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有撤销权的主体包括三种情形:
首先,因重大误解而作出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行为人拥有该项权利;
其次,在受到欺诈情况下进行的民事法律行为中的受害方,同样拥有申请撤销的权力;
最后,在面临来自一方或第三方的胁迫时,相关各方也能寻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的帮助来撤销造成损害的民事法律行为。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的明确规定,由于存在重大误解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均有权利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对其加以撤销。
同时,第一百四十八条也规定了,如果一方当事人采用欺诈手法,致使另一方当事人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实施了民事法律行为,那么受欺诈的一方就有权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提出撤销申请。
此外,第一百五十条还规定,当一方或者第三方利用胁迫手段,使得另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实施了民事法律行为,那么受胁迫的一方同样有权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提出撤销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
、一百四十八条、一百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