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土地征收的补偿问题,我们首先明确:
土地补偿款的数额是根据被征用耕地在被征收之前的三年平均年产量来确定的,其范围在六到十倍之间。
其次,我们需要考虑如何安置那些受影响的农业人口。
具体来说,这部分人口的数量将按照被征收的耕地面积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人均所占有的耕地面积来计算。
而每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所需的安置补助费标准,则是根据被征收耕地在被征收之前的三年平均年产量来确定的,其范围在四到六倍之间。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量的十五倍。
对于刚刚播种的农作物,我们会按照其当季产值的三分之一来支付工本费作为补偿。
对于处于生长期的农作物,我们最多只会按照一个季度的产值来进行补偿。
至于粮食、油料以及蔬菜等作物的幼苗,如果能够获得收成,我们将不会给予任何形式的补偿。
对于那些具有多年生长周期的经济林木,我们会尽力进行移植,并由用地单位承担相应的移植费用;
但若无法进行移植,必须予以砍伐的话,那么就由用地单位按照其实际价值进行补偿。
至于已经长成的树木,则由树木的所有者自行决定是否砍伐,我们也不会对此进行补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