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通过非法手段制造或取得虚假的信用卡,或是利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取到的信用卡进行欺诈性消费活动;
(二)在发现自己所拥有的信用卡已经过期或无法使用之后,仍旧继续使用这张作废的信用卡进行购物或者其他交易活动;
(三)未经授权擅自盗用他人的信用卡信息并进行消费活动;
(四)恶意透支,即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出了银行规定的信用额度或者规定的还款期限,且在银行多次催收后仍然拒不偿还欠款的行为。
恶意透支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不仅会对个人的信用记录造成不良影响,而且可能导致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
因此,当信用卡欠款逾期时间过长,银行经过多次催缴仍未得到有效解决时,银行有权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若情节严重、涉及金额较大,甚至有可能构成刑事犯罪。《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