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纯地遭受刑事拘留并不意味着会产生所谓的“案底”。
在此提到的案底系指经过法律程序的审理与裁决后,被认定为有罪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个人身份信息、相关犯罪行为以及审判过程详实记录在内的各类资料与文件,其中包括裁判结果等核心要素构成的完整档案。
而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所发生的拘留情况,实际上仅为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针对受案范围之内且属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的情况而采取的临时性剥夺他们人身自由的执法强制手段。
值得说明的是,刑事拘留并非刑事处罚的当然形态,它仅仅是侦查环节实施的一项必要的强制措施,因而并不会导致案底的实际出现。
换言之,只有真正涉及刑事处罚的行为才有可能留下案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