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未收到货方签署的货单情况下能否进行法律诉讼的问题,答案为肯定的。
在提起诉讼时,债权人需要携带个人身份证件以及完备的起诉书及其副本,同时还需提供其他能够明确双方债权债务关系的实质性证据,并将其提交至被告实际居住地所在的准确法院。
当货方未能签字确认货单时,如若该货单上盖有公章或留有指印,即视为合同已正式生效。
若无法依赖货单为唯一证据,亦可通过提供涉及到双方沟通交流的详实聊天记录、通话录音和短信往来信息等相关证据以示拖欠债款的真实存在。
然而,无论采用何种方式,都必须满足以下几个前提条件才能成功提出诉讼:
首先,原告必须是与案情具有直接利益牵连的自然人、企业团体或其他特定社会组织;
其次,需明确指明被告的身份及相关信息;
再次,起诉书中需包含具体且详尽的诉讼请求及事实依据与逻辑理由;
最后,此案件应属于人权法院有权裁定审理的领域范畴,且原告需选择受诉法院所在地并有效行使其相关管辖权。《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