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意取得制度的基本构成要素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转让人必须无合法权利对标的物进行处置;
其次,受让人在接受财产时应处于善意状态并且以合理价格支付相应款项;
最后,受让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完成相应的公示手续。
善意取得制度,是指当转让人无合法权利对某项动产或不动产进行处置时,如果受让人在接受该财产时出于善意且支付了合理的价款,那么根据法律规定,受让人可以依法取得该动产或不动产的所有权或者其他物权。《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