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种情况下,发包方可能会承受相应的违约法律责任。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的相关条例,若发包方未能按预定准时且正确地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以及关键性的技术信息等必需品,那么
承包商将有权利延长工程建设周期,且同时享有向发包方提出
赔偿要求的权益,包括因停工、窝工所产生的损失。
当由于发包方的原因导致整个工程进程中出现了中断或放缓的现象时,发包人必须采取有效措施来弥补或降低由此给承包商带来的
经济损失,譬如赔偿因其需要停工、窝工而支付的额外费用以及倒运、机械设备调迁、物料积压等方面的损失与实际的支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三条 【发包人未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相关物资的
违约责任】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四条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缓建所应承担责任】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五条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勘察、设计的返工、停工或者修改设计所应承担责任】因发包人变更计划,提供的资料不准确,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供必需的勘察、设计工作条件而造成勘察、设计的返工、停工或者修改设计,发包人应当按照勘察人、设计人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