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民法典》的新规,对于遗嘱效力的认识和判断方式产生了一定程度上的变动,其中包括了取消公证遗嘱的优先性,并赋予遗嘱人可对其先前所立遗嘱进行撤销或修改的权利;
当遗嘱人在立下遗嘱后,实施了与其遗嘱内容恰恰.反的民事法律行为,这将被视为该遗嘱相关条款的撤销;
同时,若遗嘱人拥有多份相互冲突的遗嘱,则以最终订立的遗嘱作为最具约束力的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