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之辩护权与
代理人权的区别以及各自的范畴:
只有在
刑事案件的庭审过程中,被授权的
辩护人才有资格被称为辩护人,其的权力来自于自身所具有的独立辩护权,而不受任何
当事人的限制与操控。
相比之下,在涉及到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中,被告方所聘请的律师则被称作代理人,此类角色并非独立的一方,需要依据当事人的意志行事。
因此,无论是辩护人还是代理人,均不得越权行使另一方的权利。
在涉及到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中,被告方应当分别为自己在辩护方面及
代理方面雇佣对应的律师。
尽管辩护人和代理人可以由同一位律师担任,但是他们各自的授权手续仍需分开处理。
2.关于回避申请权之阐释:
在司法实践中,如有充足的理由认为某一参与审判工作的人员可能会影响公正性,或违反司法独立原则等情况发生,相关人士有权向法院提出回避申请。
3.关于法庭调查及辩论阶段之阐述:
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庭审环节下,被告人与原告人之间的地位是平等的,被告人享有参与法庭调查及辩论的权利。
4.关于反诉申请权之说明:
被告人有权针对原告人提起反诉,这是在人
民法院审理案件时,被告人应积极行使的权利之一。
5.关于上诉权之讲解:
若被告人对判决结果中的民事部分存在异议,可凭借上诉权,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以争取权利救济。
在此类情况下,受害者也应主动参照法律规定,准备充分的案件
证据资料并提交至法院,同时根据自身的实际损失情况,合理估算损失金额。
法院及负责办案的部门将结合具体案件的事实情况及法律规定,依法审理各类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
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
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
附带民事诉讼。被害
人死亡或者丧失
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
法定代理人、
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财产、
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
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