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处理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这一问题上,涉及到的所谓结算金额20万并非指代全部涉案金额。
是的,这个数额与法院对犯罪者的量刑密切相关,更具体来说,如果罪犯所获得的违法收获超过了一万元,那么就可以认为其行为属于情节较为严重的范畴,而随着违法所得增加,相应的量刑也会随之加重。
对于那些涉嫌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人,他们可能面临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拘役惩罚,并且有可能被判处罚金。
2、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他人明知而有意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犯罪活动,且仍为其犯罪活动提供有力支持的行为,当符合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都应定义为“情节严重”:
即为多于三个的对象提供了协助;
结算金额达到或超过二十万元人民币;
或是透过投放广告等手段,其提供的资金达到了五万元人民币之上;
再者就是获得的违法所得已经超过了一万元人民币;
除此之外,若这些协助人员曾经因为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以及危及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原因受到过行政处罚,且在两年内再次犯下此类错误的话;
以及被协助对象实施的犯罪行为带来了严重的后果;
最后,还有其他任何形式的情节严重的状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
【利用计算机实施犯罪的提示性规定】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