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针对个人所负之债项,在其遗产规划过程中无需进行任何划分处理。
当遗产传承者成功接手遗产之后,债权方有权向其主张以遗产整体价值为基础,全额承担被继承人在生前所欠之债务。
2.对于个人所负之外债,其法师明确要求必须由个人财产负担偿还责任;
若涉及到的是夫妻双方的共同外债,则应由该对夫妻名下的共同财产支付相应偿还款项。
然而,当债务人因故离世时,其遗留财产便有义务优先用于还清相关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