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阶段我国民间借贷现象的产生因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由于社会上存在大量闲置资金没有得到合理利用,这便构成了民间借贷的潜在诱因;
其次,由于资金市场供需关系的严重失衡,进一步加剧了民间借贷活动的频繁发生;
再次,由于目前的信贷政策所导致的紧缩现象,也对民间借贷起到了推动作用,使得原本应该在银行内得到充分利用的资金,却因为某些限制无法实现合理流动,而另一方面,急需获得资金支持的农民以及中小企业,却面临着贷款困难的问题;
此外,民间借贷手续操作简便也是其被广泛使用的重要原因之一;
最后,金融监管法规制度的欠缺与失范,为民间借贷的非法行为提供了生存土壤,对于这类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不够强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