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18万律师在线解答
首页 > 法律专题 > 债权债务专题 > 债务债权专题 > 民法典无因管理之债由谁承担

民法典无因管理之债由谁承担

民法典无因管理之债由谁承担
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义务。因此债之关系本质上即为一司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和债务都不能单独存在,否则即失去意义。债权债务可以转移也可以因债务人的偿还行为而消失。但不管是债权债务的转移还是债权债务的消失都必须符合相应的法律规定。
2024-04-25 13:20:15 已帮助2154人

精选律师 · 讲解实例

民法典无因管理之债由谁承担
1.当无因管理产生债务时,此等义务常由受惠之人所承担;
与此同时,管理者有权向受益人索取管理费用作为其劳动报酬。
2.在现实社会生活当中,债权可谓是因各类合同关系、侵权行为、无因管理行为、不当得利之情形及法律明文规定等众多因素而衍生出的一种权利体系,这些权利赋予了权利人向特定责任人请求实施或禁止实施特定行为的可能性。《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条
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管理事务不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规定的权利;但是,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违反法律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
查看更多
最新 最热
全部
更多
  •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