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在作出不
起诉决定之后,有资格为
当事人开具
无罪证明。
无罪证明乃是由居民
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派出所所出具的一份法律文书,用以证实该居民在特定时间段内在所辖区域内并未涉及任何
犯罪行为。
当人民检察院对案件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时,这便意味着涉案人员无需承担相应的
刑事责任,而这也恰恰印证了其并不构成
犯罪的事实,因此也就不会存在
犯罪记录。
因此,当事人有权向相关部门申请开具无罪记录证明。《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
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
犯罪情节轻微,依照
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
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
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
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
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