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知晓属于
伪造的
信用卡仍然进行持有或运输的行为,以及对于知道属于伪造的空白信用卡仍然进行持有或运输且数量较大者;
(二)未经许可擅自持有他人信用卡,并且数量达到一定程度的情况;
(三)通过使用
虚假的
身份证明来骗取信用卡的行为;
(四)涉及到出售、购买、授权他人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取的信用卡等相关活动。
对于盗取、收购或
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将按照上述条款进行相应的
处罚。
同时,如果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其职务范围内实施了第二款所述的
犯罪行为,将会受到更严厉的惩罚。《
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
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