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憾地告诉你,实际并非如此。
《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
法庭决定某件刑事案件被告人之有罪或无罪时,均必须依赖于事实为依据。
然而,证言仅仅是指证人就与案件相关的事实所做的说明或陈述,该项证据的确可以揭示出案件的真实面貌,却并不意味着所有类型的证人证言都能够直接成为法庭定案的根据。
按照法律的规定,详细来讲,仅有那些满足特定条件的证人证言方可作为最后裁决的依据,具体包括:
首先,既然是公诉人、被害人方面或被告人和辩护人方面所提供的证人证言,皆需在法庭上接受双方的询间及对抗质证环节,进一步证实案件的详情;
其次,证人证言若想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被采纳为定案根据,那么法庭便应听取各方证人的陈述,进行全面比较核实,确保其准确反映了案件的实质情况;
第三,法庭在采用证人证言作为定案根据之前,必须经过严格核查,确认证言的内容足以支撑案情、取得证据的证实;
此外,法庭还会对证人证言所反映的案情真实性进行调查,通过利用调查、审讯、技术鉴定等手段进行综合判断,结合被告人的供诉、被害人的陈述以及物证、书证、视听资料、鉴定结论等其他相关证据,消除其中的疑点,从而准确判定证人证言的可靠性。《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
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质证并且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时候,应当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