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刑事拘留的羁押限度通常为37个自然日内,具体时间上限则不应超出30日;
2.对于治安拘留,其羁押期限则设定为1天至5天之间,而司法拘留的期限一般则为15天以内;
3.在行政拘留方面,通常不会超过15天,这可以视为一种行政处罚措施。
拘留作为一种强制手段,主要目的是将被拘留者加以束缚乃至孤立,由公安机关在紧要关头依法针对身负侦察需求的人员实施暂时性的扣押。《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