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
欺诈行为的贷款
犯罪中,即使未能成功实施,也应比照那些实际完成
犯罪行为的人来减轻或减少惩罚。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十三条之明文规定,当犯罪已经开始进行,然而由于犯罪者自身意志以外的因素导致无法达到预定的
犯罪目的时,即为
犯罪未遂。
鉴于此种情况,可参照相似罪行的既遂犯来轻微或适度减轻
刑罚。
同样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如果有人通过欺骗手段获取了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并且给这些机构带来了重大损失或存在其他严重情节,那么将面临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
拘役,同时可能被处以
罚金;
若给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造成了极其严重的损失或存在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则将面临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仍需承担罚金。
对于单位犯下此类罪行的,将对该单位施加罚金的惩罚,同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
直接责任人,按照上述条款进行相应的
处罚。《刑法》第二十三条
【犯罪未遂】已经着手
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
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
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