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房屋不动产这一问题,现行法律规定采用登记制这一制度性原则。
在实际生活中,夫妻双方基于善意,各自投入资金,将其赠予给子女用于购买房产,且这份赠予亦得到社会大众和法律机构的广泛认可与赞同。
在此情况下,子女成为此项房产拥有之权利主体,因此不得将该房产判定为夫妻二人的共有财产。
而关于其他财产,如在离婚过程中所涉及到孩子名义之下的储蓄存款,从严格法律意义上来说,并不构成夫妻共同财产。
这是因为,父母将自己所持有的财产,通过赠与手段赠送给自己的子女,当己方资金转入子女的账户并记入其名下之时,该笔资金便已经成为子女本人所有的合法财产。
当婚姻出现变故时,有关孩子所持有的这些财物在法律层面上,不应被纳入夫妻共同财产的范畴。
这些财产自始至终都属于孩子的私人财产,按照法律程序,需要有抚养监护权的那一方负责暂时代管这些财富。《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