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前提下,若异姓夫妇临近婚姻破灭之时,尚有未曾偿还完毕的银行借款存在,此时首要之需便是明确这笔借款究竟归属双方或单方面。
紧接着,根据具体情况来拟定相应的责任承受方案。
第二步,假如这笔
债务属于
夫妻共同债务的话,则当双方决定走入
离婚的法律途径,便理应负担起这笔款项的还款义务。
在本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简称《民法典》)中,专门对此做出了明确规定:
夫妇在步入
离婚程序之际,原属于双方共同生活所需而产生的债务,理应共同承担清偿责任。
然而,如果面临
共同财产无法足够偿还债务,或者财产被各自主张所有等情形,则应当由双方经过协商以协商解决;
但如协商无果,最终将由当地法院进行裁决。
再者,倘若该笔债务并非经过双方同意,亦或是并未用于两人共同生活所需支出的情况下产生,这笔债权在
分割财产和法院裁决时,应视为
借款人本人的债务,因此至
双方离婚时刻,只能由借款人单独负责偿还此项负债。《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
买卖合同;
以
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
银行贷款,婚后用
夫妻共同财产还贷,
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
个人债务。
双方
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