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层面上,代他人还款行为并不被视为非法。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若在
信用卡垫款偿还后,采用套现手段再次消费,那么这种套现行为则属于法律范畴之内。
关于这一点,《关于妨害信用卡管理
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经给出了明确定义,即信用卡套现乃是一种
违法行为。
该《解释》还进一步指出,任何个人或组织如违反相关法律
法规,利用销售点终端机具(俗称POS机)等设备,通过
虚假交易、夸大价格、现金退货等手法向信用卡持有人直接支付现金,且
情节严重者,应依照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以
非法经营罪论处。
信用卡套现的核心特征在于,通过
欺诈手段将信用卡内的信用额度直接转换为现金进行套取。
由于套现资金脱离了银行正常的信贷管理体系,脱离了监管机构的监控范围,严重扰乱了我国金融市场的正常秩序,给国家整体金融环境带来了潜在风险。《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
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
虚假的
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窃取、收买或者
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
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
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