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因
涉诉案件而涉及到银行方面的
纠纷,我们需要进行深入的剖析和理解。
比如,假如
行为人的行为构成了
贷款诈骗罪,即使他们已经设法将骗取的贷款悉数归还给了银行,但仍需承担相应的
刑事责任。
因为根据我国《
刑法》的相关规定,一旦
涉嫌犯罪,便必须接受法律的审判与制裁。
然而,如若
犯罪事实在银行发现并上报相关部门之后,涉案人员能够主动积极地将全部骗取款项退还给银行,那么法院在审理该案件时将会酌情减轻对其的
刑事处罚;
倘若
诈骗金额相对较小,甚至还有可能争取到
缓刑的判决结果。
值得注意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明确规定了贷款诈骗罪的相关内容,即: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
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
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
虚假理由的;
(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四)使用虚假的
产权证明作
担保或者超出
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诈
骗贷款的。
”《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
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
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
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窃取、收买或者
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
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
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