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集众人之力所拥有的土地以及森林资源、山地丘陵、草原地貌、荒芜之地及滩涂地带,应按照以下严格而明确的规定来行驶相应的所有权:
(第一点)若这些资源归属于所在村庄内的农民集体所有,则应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以代表身份代行所有权;
(第二点)如果这些资源分别归属到村内的两个或多个农民集体手中,那么应该由村内的各个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依次代表全体村民来行驶相应的所有权;
(第三点)倘若这些资源归属于乡镇范围内的农民集体所有,则应当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以代表身份来行使所有权。《
民法典》第二百六十二条对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依照下列规定行使所有权:
(一)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依法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二)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依法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三)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