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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受虐待能起诉离婚吗

"若夫妻中的任意一方遭受到了虐待行为,那么他们就可以向法院提出请求,寻求起诉离婚
在这样的情况下,只要满足以下任一情形,且进行了充分调解之后依然没有达到想要的效果,那么法庭将会果断地批准离婚恳求:
首先是重婚或与他人长期保持不当的性关系;
其次是实施家庭暴力或对家庭成员施加残酷对待;
接着是沾染上恶习如赌博或者吸毒,并且死心不息地试图戒除这些恶习;
第四条是由于情感上无法和谐共处而选择分居长达两年时间;
最后一点则是因为其他因素导致夫妻之间的感情破裂无法挽回。
若是其中一方被宣判为失踪人口,那么另一方便可对其发起离婚诉讼,法庭同样会批准离婚请求。
然而,如果在首次收到法院不同意离婚的裁定后,双方接下来又分居长达一年,然后再由某一方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这一次法庭同样也会同意他们解除婚姻关系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对于那些因为虐待家庭成员的行为而引发的离婚案件,受害者无过错的那一方完全有权要求施暴方做出相应赔偿
情节过于严重者,甚至会被要求追究施暴人的刑事责任
故意以虐待伴侣为手段,情节严重的情况下,会被判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刑罚
假如犯案过程中还造成了受害人身受重伤,甚至是不幸离世的后果,那将面临更为严重的指控,即需承担起二年以上至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惩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最新修订:2024-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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