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符合下述任意一条条件者,皆可申请取保候审判处:
首先,假设被告人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种;
其次,如果其可能会面临有期徒刑以上的较重刑罚,同时采取取保候审判处不会造成重大社会危害性情况时;
再者,当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以致生活无法自理,或者正处于孕育哺乳期的妇女,同样地摄取取保候审判处并不会引发巨大社会风险时;
以及最后,在羁押期限即将到期,但案件审查尚未结束,因而需采纳取保候审判处的情形。《刑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