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
刑法典第196条所示,若存在任一情况下实施
信用卡诈骗活动且
涉案金额达到法定标准时,将面临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等
刑罚,同时需承担相应罚款。
具体而言,境况如下:
1.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涉案金额较大者,适用该条款;
2.金额巨额或者
犯罪情节较为严重者,参照第1点实施
处罚;
3.涉案金额特别巨大或者情节极端恶劣者,适用第2点和第3点合并处理。
其中,该法条具体内容如下:
“(一)通常使用
伪造的
信用卡进行恶意透支;
(二)或者使用
虚假的
身份证明来获取信用卡进行恶意透支;
(三)恶意使用废弃的信用卡进行透支;
(四)破坏他人信用卡用以恶意透支”。
同时,依据刑法第72条,若在收到银行催缴通知后仍然未进行还款,则视为恶意透支行为。
此外,根据历年来相关法律规范以及司法解释中规定,对于欠费达到了规定期限但仍未还款的用户,银行将会对其拉入黑名单,而到达三个月以后的用户,即为银行的禁止接入
类别客户。
在这种情况下,若银行已经给予了两次
催款通知还没有还款,将被视为信用卡诈骗以及恶意透支行为。
此时,银行有权启动
诉讼程序,申请法院给予强制性
执行措施。
反之,倘若抵赖
债务并且拒绝履行司法裁决的,法院将依法采取
刑事判决。《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窃取、收买或者
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
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