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在学生上课期间发生的意外碰撞导致某一方身心受损,那么负有
监护义务的家长应当对此负责并肩负相应的
赔偿责任;
然而,若学校运营过程中未能充分履行其教育和管理之职责,此种情况下,学校亦需以
侵权方的身份承担一定程度的
连带责任。
然而,如若有
证据显示学校已经竭尽全力履行了义务以及尽责行使了权力,那么他们则无须承当任何法律上的債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
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
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
侵权责任;
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