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夫婿与其小三生育了子女时,原来的妻子能否直接向小三提
起诉讼,这取决于多种情形:
(1)如果该丈夫在已与原配登记
结婚后,又与他人再次登记结婚,从而构成了
重婚行为,亦即存在两个有效法律婚的重复现象。
那么在此种状况下,这位有合法伴侣的人士若再与他人进行登记结婚,并且在重婚行为中采取欺骗手段骗取
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的
结婚证书的话,原配夫人就有权对这位第三者提出指控并
追究责任;
(2)如果这位丈夫并未和原本的配偶登记结婚,而是在知晓对方已有合法配偶身份的情况下,仍然与其缔结了没有经过登记手续的婚姻,或者说是在这种名义上的夫妻关系中共
同居住,从而形成了事实上的重婚行为,那么原配也是可以对这位第三者进行指控的;
(3)另外,在该丈夫并非原配的合法配偶,且与之并无任何婚姻登记记录的前提下,他却与他人以夫妇身份同居生活,从而完成了重婚行为。
对于此类情况,一般情况下,原配无法直接向第三者提起
诉讼。
2、《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
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
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
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